常州积极实践“四种形态” 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发布日期:2017-01-24信息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号:[ ]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江苏省常州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积极实践探索各个形态相互转化,综合考虑被审查人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依规依纪甄定,防止盲目定性、随意量纪。2016年以来,运用第一、第二、第三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数增长幅度较大,全市共谈话、函询干部103人,党纪轻处分663人,党纪重处分353人,党纪轻处分占比达65.3%。
  走出“三大误区”,树立监督执纪新理念。准确运用好“四种形态”间的转化,常州市首先从转变执纪理念入手。一是走出一味从轻转化“放水”的误区。纠正认为实践“四种形态”是管住大多数,单纯追求大多数的数量和比例,单纯用前几种形态代替后几种形态情况,不看具体实际,而一味对违纪问题从轻处理的错误观念。二是走出不敢转化怕担当的误区。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四种形态”各个“区间”之间的界定和标准没有明确,怕担当,不敢转化。常州市纪委从具体案情和当事人实际情况考虑,求真务实,敢于转换,而非生搬硬套教条处理。三是走出随意转化的误区。纠正滥用自由裁量权,什么问题都往“四种形态”“大筐”里装,依据少数人专断随意降低或抬高形态,或者随意跳转的错误做法。
  突出“治病救人”,把监督体现在日常。坚持“二十四字”要求,对于各个形态间,区别对待具体案情实际,符合酌定情形中从轻、减轻条件的,坚决做到轻案不重处,努力使组织处理和轻处分成为大多数。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这类问题靠的是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能够在组织日常提醒就能解决的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扛起主体责任,通过约谈、诫勉谈话等加以解决。如反映溧阳市某职能部门负责人上班期间炒股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谈话函询,被反映人及时作出情况说明、写出检查,并在党组织会议上作出积极整改承诺。第二种形态针对的问题,已经违反党的纪律,需要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在此环节,对于那些主动交代问题、检举立功、挽回损失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实现向第一种形态的转化。如新北区在处理一起某村集体资产违规处置的信访件中,考虑到村委虽然在工作上有瑕疵,但是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牟取私利的情形,仅对村委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及时整改。同时,邀请相关当事人一起召开信访听证会,说明情况,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党纪后知错、悔改、改错的干部,注意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对主动向组织坦白、愿意改过自新的党员,给机会、给出路、给政策,使其洗心革面、迷途知返,实现向第二种形态转化。
  注重“惩前毖后”,强化震慑效果。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是为了追求“少数”这个目标,而在审查中点到为止。对于那些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对于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坚决做到不轻处。如钟楼区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期间,多次收到反映某干部在服务对象妹妹家承包的鱼塘钓鱼、接受服务对象吃请的情况举报。经查,该干部每次钓鱼吃饭的开销都不过100多元,所收礼品仅为猪大肠、猪油渣、白果之类的食品,但这属于一再警醒的形势下犯的错误,有不收手、不收敛情节,所以钟楼区纪委将原本应该受到的党内警告处分标准提升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区通报。在纪律审查期间,特别是对那些对抗组织审查、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做到从重加重处理,坚决做到重案不轻处。如网上反映市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原负责人戴某(已退休)多年前在洗浴中心签字按摩消费情况,单位纪检组多次找他谈话,他拒不承认并编造虚假情节欺瞒组织。后市纪委介入,查清其不仅有生活作风问题,还有受贿行为,最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又如有群众电话向市纪委举报某正处级干部李某有生活作风问题,组织多次找该干部谈话,对方闪烁其词,认为组织查不到证据。纪委人员进一步调查后,不仅查清了其生活作风问题,还查到其有收受礼金礼品行为,加之在调查期间李某仍不思悔改,最终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降为主任科员。
  (作者张春福系江苏省常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