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的重要文章指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切实把“四种形态”要求悟透吃准,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
要经常性地开展约谈和诫勉谈话。认真落实有关约谈制度规定,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有“四风”问题的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认真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把潜在的廉政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思想意识较差、工作作风漂浮以及有违纪违法苗条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诫勉谈话,谈问题不能遮遮掩掩,要一针见血,要让干部自身清楚看到问题所在、危险所在,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切实唤醒干部的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要将诫勉谈话的内容详细记录建档,同时要做好谈话后的回访,督查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采取有关组织措施。要建立健全乡镇一级纪委约谈制度,督促乡镇纪委开展好农村党员干部的约谈和诫勉谈话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
要合理处置反映问题的线索。对问题线索的收集处置要以纪律为准绳,切实违纪和违法问题线索分清楚,分开来。信访和案管部门要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线索严格把关筛选,对不属于纪检业务范围之内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出去,对明显触犯法律规定的问题线索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置,要和司法机关加强联系和沟通,在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及时相应作出党政纪处理。要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着力收集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线索;要注重在纪律审查、巡察等工作发现问题,要把问题线索收集的重点由领导干部向普通党员干部转移。
要转变传统纪律审查观念。切实摒弃“小不值得处理待养‘肥’后再处理”等歪思想,要加大违纪情节轻微问题线索的核查力度,对尚不够党纪处分的及时诫勉谈话,对违反党纪的及时给予处分和组织处理,防止小毛病拖成大问题。转变“两规”措施纪律审查中“贪大求全”思维,进一步缩减审查时间,提高审查效率。在主要违纪问题查清之后,及时将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一并移交司法机关。切实消除“要么是好人,要么是罪人”的思想观念。在纪律审查工作中严格遵循党纪规定,尊重客观事实,防止人为因素加重或减轻处理标准。
要重视党纪处分的执行。党政纪处分的执行能否做到及时到位,将直接影响纪律审查工作成效;执行不及时、不到位,以及变通、打折扣执行处分,势必会让纪律高压线不带电。纪律执行决不允许出现破窗效应,要坚持做好纪律审查“最后一公里”文章。审理部门要加大对党纪处分执行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切实保证该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及时调整,该取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及时取消,另外,要通过处分的执行惩治教育当事人,也要在处分执行中认真召开好支部大会,给其他党员干部打预防、敲警钟,让广大党员干部畏纪律、明规矩、守底线。(作者系灌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朱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