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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清楚明白。

东汉·班固《汉书·张敞传》:“敞为人敏疾,赏罚分明,见恶辄取,时时越法纵舍,有足大者。”

贞观元年, 唐太宗李世民对群臣论功行赏,把房玄龄、杜如晦等定为一等,食邑千三百户,而对堂叔淮安王李神通,则只封五百户。李神通自恃功高,在朝廷上与房、杜争功。李世民指出了房、杜二人的功劳以及神通的功过,然后说,叔父虽至亲,“但以不可缘私与勋臣同赏”,使群臣心服。李靖率兵打下突厥可汗的老巢,手下官兵把搜罗到的珍宝“虏掠俱尽”。李世民召李靖,责其号令不明,约束士卒不严之罪。但又封他为左光禄大夫,赐绢千匹,加食邑通前五百户,作为他平定突厥的功劳赏赐。由于李世民赏罚分明,所以贞观年间,群僚都较为兢兢业业,忠于职守。

赏罚分明,反腐败斗争才能起到劝善惩恶的目的,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对清正廉洁的人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人施以处罚,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奖功罚过,公正无偏、一丝不苟地执行下去,才能彰显党纪法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使大家口服心服,乐于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然而,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往往缺乏这种自觉维护党纪法规尊严和严格执行的习惯。在赏与罚上,常有“将功赎过”、“功过相抵”、“以奖代罚”等习惯做法,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沉寂一段时间后复出,甚至担任更加重要的职务,引起社会一片哗然。这看上去似乎合乎情理、合乎程序,却忽视了功与过往往是两个范畴的事。如果对违反党纪法规的行为不了了之、不严肃处理,显然是对党纪法规的漠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要赏罚分明,不宜含混,彼此抵消,要始终让党纪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不能让赏罚不明损害了党纪法规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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